法医临床鉴定-有关人体损伤程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在业内经常称作“伤情鉴定”。“损伤程度”是指机体受到外力作用致使组织器官结构及功能障碍的程度。判定准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部门2013年8月30日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自 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医对人身伤害伤情鉴定的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进行划分,具体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重伤:指对人体造成重大伤害,可能导致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器官功能丧失等严重后果。重伤进一步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具体划分依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对生活的影响程度。
轻伤:指对人体造成中度伤害,可能导致肢体或容貌损害、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等。轻伤也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根据损伤的具体情况和后果进行划分。
轻微伤: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通常对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具体标准
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至十级伤残: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情况具体等级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对生活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
鉴定程序
委托: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
检验:法医鉴定人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调阅原始资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解释:鉴定结论应向办案单位公开,并向当事人解释鉴定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复核: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
